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國一
張小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立蔓
盧立華
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6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2,6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