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55號
MLDV,112,補,1655,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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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聖靈宮

法定代理人 彭阿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隆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李永隆鄭皓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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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