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48號
MLDV,112,補,1648,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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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洪楊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伯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伯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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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