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詹前峰
指定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淳淵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蔴園段216-1、216-2、216-3、216-5、216-6
、216-10、216-11、186-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范淳淵、林欣怡、莊金龍、鍾瑞玉、黃德勇、曾永松、
吳霞、倪笠軒、劉湘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