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41號
MLDV,112,補,1641,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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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高婕榛
代 理 人 許哲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呈報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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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