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13號
MLDV,112,補,1613,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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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3號
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顏騰煌
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科華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96,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二、被告陳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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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