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38號
MLDV,112,補,1438,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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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余淑
被 告 陳宥銨即陳宗賢

陳唐數珍
陳宗明

惠珠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
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
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
,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
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
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
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
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
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
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依民法第244條
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
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聲明第2項併請求被告陳唐數珍塗銷如附
表編號1至8所示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陳宥銨即陳宗賢之應繼分比
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199,047元,高於原告主
張之債權總額830,101元(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830,101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650元,尚應補繳6,4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陳宥銨即陳宗賢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斗換坪段新華小段1地號土地 1,163 5,100元 1/20 1/5 59,313元 2 斗換坪段新華小段8-1地號土地 45 5,100元 1/20 2,295元 3 斗換坪段新華小段257地號土地 2,495 5,700元 1/1 2,844,300元 4 斗換坪段新華小段265地號土地 3,055 5,700元 1/1 3,482,700元 5 斗換坪段新華小段346-3地號土地 21 11,000元 1/1 46,200元 6 斗換坪段新華小段349地號土地 665 5,100元 1/1 678,300元 7 六合段1393地號土地 809.62 2,900元 1/20 23,479元 8 斗換坪段新華小段8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0號(整編後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312,300元 1/1 62,460元 合 計 7,199,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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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