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簡美瑟
相 對 人 簡榆珍 住○○市○○區○○街0巷0弄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名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係聲請人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相對
人應將系爭不動產過戶移轉予聲請人,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如
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49,03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段)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012地號土地 36,140元 3,200.3 718/100000 830,430元 2 104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5樓之3)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718,600元 1/1 718,600元 合計 1,549,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