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66號
MLDV,112,補,1166,2023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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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翟彥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至緯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7,5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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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