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678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劉筱婷
羅堡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保險契約,於民國111年8 月1 日所為將要保人由被告甲○○變更為被告乙○○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回復為被告甲○○。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甲○○(下與被告乙○○合稱被告,分稱 姓名)之債權人,對甲○○尚有新臺幣(下同)1,091,759 元 及利息、違約金債權未受償,原告就此債權業已取得本院11 1 年度司促字第645 號之確定支付命令。詎甲○○為免財產遭 強制執行,將其名下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保險契約(下合 稱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甲○○,變更為乙○○,致原告無 法執行系爭保險契約予以換價受償,顯有害原告之債權,爰 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撤銷系爭 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之行為而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間就系爭保險契約,於民國111年8 月1 日所為將要保人 由甲○○變更為乙○○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應將前項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回復為甲○○。
二、被告則以:系爭保險契約之保費均係乙○○繳納,甲○○並無工 作收入,亦非故意變更要保人,僅係歸還保單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同意下列不爭執事項為真實,法院得逕採為判決基礎: ㈠原告為甲○○之債權人,對甲○○尚有1,091,759元及利息、違約 金債權未受償,原告就此債權業已取得本院111年度司促字 第645號之確定支付命令。
㈡甲○○將系爭保險契約於111年8月1日將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乙 ○○,變更時前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各為29,125元、19,736元。 ㈢甲○○除前開變更保單外,名下無其他財產。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保險法第116條第7項、第119條第 1項規定可知,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時,若繳納之保險費已 付足2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 單價值準備金;如繳納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 償付解約金,且其金額不得少於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3/4 ,足見要保人對於其繳納保險費所累積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具有實質權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7號裁定意 旨參照),應屬其責任財產之範圍,故債務人如將具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倘屬有害及債權之無償 行為,自得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撤銷之客體。經查,甲○○有 將系爭保險契約於111年8月1日將要保人由自己變更為乙○○ ,變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各為29,125元、19,736元,而甲○○ 除系爭保險契約外,並無其餘財產,甲○○亦未證明有乙○○有 支付對價之事實,堪認甲○○之變更要保人行為已減少其責任 財產,且其別無其他財產所得,故其行為自屬有害及債權之 無償行為。準此,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規 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變更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之行為,並 將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回復為甲○○,自屬有據。 ㈡被告固抗辯保費均由乙○○所繳納,故系爭保險契約實為乙○○ 所有等情,然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且甲○○復自承:系爭保險 契約其中一份保單為其未成年時期由其母親為其承保等語, 已與前開說詞尚有矛盾,另乙○○亦稱:除系爭保險契約外, 自己有以自己為要保人的保單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47頁 ),足見乙○○並無須借用甲○○之名義為要保人簽立保單之必 要,況且,夫妻間為對方支付保費之情形所在多有,自不能 據此認定乙○○借用甲○○名義為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而有借名 契約存在,被告所辯,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甲○○所為變更系爭保險契約要保人為乙○○之行為 ,已減少甲○○之責任財產,屬有害及債權之無償行為。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 變更要保人之行為,並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回復為甲○○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 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變更日期 (民國) 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 1 0000000000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乙○○ 甲○○ 111年8月1日 29,125元 2 0000000000 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 乙○○ 甲○○ 111年8月1日 19,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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