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933號
MLDV,112,苗小,93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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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933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

被 告 羅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11日向李慶源交借款新臺幣肆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4年7月5日,立有本票為證,經李慶源交轉讓債權給原告等情,有其提出之債權轉讓證明書、本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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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