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6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鄭明輝
被 告 黃家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693元,及自民國94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932元,及自民國94年3月19日起至94年4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自94年4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