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1037號
MLDV,112,苗小,1037,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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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張芯靜
被 告 高銀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
以112年度補字第1329號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2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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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