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羅筱筠
被 告 徐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後,乃於當日下午3時收受被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聲請改期狀,審酌被告就本案尚有爭執,且係因就醫而無法到庭辯論,有其所提出之掛號證明影本可佐,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