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982號
MLDV,112,司促,6982,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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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賴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8,456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8日起至92年11月7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11月8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11,952元,及其中8,900元自民國93年5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
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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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