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734號
MLDV,112,司促,6734,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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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呂忠瑞即呂坤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84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自95
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忠瑞於民國91年08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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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