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785號
TPDV,94,重訴,785,2005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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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鈺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乙○○「住高雄市前鎮區○○○路1332巷1號」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市前鎮區○○○路1332巷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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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