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060號
MLDV,112,司促,6060,2023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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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南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福


債 務 人 林慶榮


曾桂蘭

林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3,324元,及
自民國112年4月4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即百分之3.5024)計息,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
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5(即百
分之8.1)計息,並以該利率加二成(即百分之9.72)計付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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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