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
債 權 人 財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純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進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 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同法第 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據繳納聲請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及其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並未記載債 務人之年籍資料,亦未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所有 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致有聲請不合程式及無從確認 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等情形。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 通知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14日送達, 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