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8號
MLDV,111,訴,308,2023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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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振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汪淑芳


上列上訴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125元(22
0.8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839,154元+補償金額990,9
71元=1,830,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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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