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順益
武氏秋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宏仁
梓榮醫療社團法人弘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鍾蝶起
上列上訴人間因110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呂順益
、武氏秋霜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呂順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73,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上訴
人武氏秋霜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