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台北市信義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複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陳雲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