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2年度,1263號
MLDM,112,苗簡,126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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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朝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4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朝旺森林法第五十四條之損壞保安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增列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之「毀損」應更正為「損壞保安林」。 ㈡證據名稱並增列「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刑事小隊偵查報告」。二、審酌被告林朝旺不循行政程序處理灌溉事宜,恣意砍伐而損 壞保安林,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造成危害,兼衡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毀損保安林之數量,及坦承犯行之 態度,暨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見偵卷第5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五、本案經檢察官徐一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森林法第54條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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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