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2年度,1168號
MLDM,112,苗簡,116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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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昱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昱峯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賴昱峯恣意撿拾而侵占漂流木,對國家財產造成危 害,兼衡其已有多次侵占漂流物及違反森林法前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嚴重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侵占漂流木之數量及價值,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述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12號卷第55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即侵占如附表所示漂流木,僅責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雙崎工作站代為保管,有森林被害 告訴書在卷可稽(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02 號卷第147頁),尚未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諭知沒收(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6 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六、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侵占漂流木 數量 臺灣肖楠 1塊 臺灣櫸 2塊 楠木 2塊 紅檜 1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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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