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皓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6634號、第6660號、第6918號、第7294號、第7417號、第76
92號、第7864號、第7922號、第8369號、第8495號、第8683號)
,及第一次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353號、第9373號),及
第二次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911號、第9920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丙○○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二之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匯款或儲值時間、金額」欄「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6分 、5000元GASH點數」之記載,應補充為「112年3月23日下午 7時6分、5000元GASH點數2筆」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名 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 記載(如附件一、二、三)。
二、法律見解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 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 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 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 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 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自屬刑法 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查本案詐欺犯罪者於附件一附表編號3、5、6 、7、10、附件二編號1、附件三編號1所為,均係以詐欺手 段牟取被害人GASH遊戲點數序號、密碼,以取得利用前開遊 戲點數之利益,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構成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及併案之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犯罪者遂行本 案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門號 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 ,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得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附件一附表編號1、2、4、8、9、11、附件二編號2 、附件三編號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核被告於附件一附表編號3、5、6、7、10、附件二編號1、附 件三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 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及移送併案意旨,認被告此 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對其訴 訟上之權益及防禦均不生妨害或剝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以一出售本案門號SIM卡之行為,幫助詐欺正犯分別詐騙 被害人共15人既遂,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8個幫助 詐欺取財罪、7個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斷(因附件三 之附表編號1所示被害總金額最多,犯罪情節較重)。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得利罪,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 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㈤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出售本案門號SIM卡,作 為詐欺犯罪者詐騙之工具,足以助長社會詐騙案件之發生, 使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行為實有不該,犯後主觀上否認犯 罪,且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再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戊○○向本院表 示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出 售本案門號SIM卡而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業據其供 陳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6634號偵卷第29頁),是該1,000 元屬其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 害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
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出售本案門號SIM卡,幫 助詐欺犯罪者用以對附件二、三所載之告訴人犯詐欺之行為 ,而分別以該署112年度偵字第9353號、第9373號、第9911 號、第9920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乙節,因2次移送併辦部分 ,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634號
第6660號
第6918號
第7294號
第7417號
第7692號
第7864號
第7922號
第8369號
第8495號
第8683號
被 告 丙○○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雖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該人作為詐 取他人財物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底某日,在新竹市香山區中 華路某統一超商,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哥大電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行 動電話門號SIM卡5張,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秤子」 之成年男子,並當場取得1000元之報酬。嗣不詳詐欺犯罪者 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以如附表編號1、2、4、8、11號 所示之門號,向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申請 遊戲天堂2M帳號,再以遊戲帳號登入智冠公司MyCard網站, 在該網站上購買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MyCard點數,並 選擇銀行轉帳付款,而分別取得智冠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下稱中信銀行)申請金流服務所提供如附表編號1、2、4 、8、11號所示之虛擬帳號;另以附表編號3、5、6、7、10 號所示之門號,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 戲橘子公司)取得如附表編號3、5、6、7、10號所示之遊戲 橘子帳號完成進階認證;另以附表編號9所示之門號,作為 以呂仁義(所涉詐欺罪嫌,另由警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偵辦) 名義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悠遊 付電支帳號之認證門號,嗣再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 表所示之癸○○等11人,並提供如附表編號1、2、4、8、11號 所示之中信銀行虛擬帳號及附表編號9所示之悠遊付電支帳 號予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供其等匯款,並令附表編號3、5 、6、7、10號所示之人購買與遊戲橘子公司同集團之樂點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GASH 遊戲點數,致如附表所示之癸○○等11人均陷於錯誤,而使附
表編號1、2、4、8、11號及附表編號9所示之人,分別於附 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各該編號所示金額匯至 各該編號所示之中信銀行虛擬帳號及悠遊付電支帳號內,而 附表編號3、5、6、7、10號所示之人則提供樂點公司GASH遊 戲點數之序號、密碼予上開不詳詐欺犯罪者,再由該詐欺犯 罪者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儲值時間,將上開遊戲點數儲值至 各該編號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內。嗣如附表所示之癸○○等11 人發現遭詐騙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卯○○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少年甲○○(97年7月生, 年籍詳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林暐翔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壬○○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戊○○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子○○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丙○○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及地點,以每個門號200元 之代價,將附表所示之台哥大電信及遠傳電信門號共5張SIM 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秤子」之成年男子, 並當場取得1000元報酬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 財之犯行,辯稱:伊看到網路上臉書說要辦門號給外勞用, 不知道會被拿去詐騙使用云云。惟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癸○○、卯○○、己○○、丁○○ 、甲○○、林暐翔、壬○○、寅○○、戊○○、庚○○、子○○於警詢中 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癸○○等11人之報案資料、匯款資料、 購買遊戲點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影本及智冠公司回覆之 點數儲值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橘子帳號遊戲點數儲 值明細資料、樂點公司之GASH點數明細資料、悠遊付電支帳 戶資料在卷可佐,被告所提供之5個行動電話門號確遭不詳 詐欺罪者利用,以遂行對告訴人癸○○等11人之詐欺取財犯罪之 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一般人至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僅需 以本人雙證件供核對無訛即能申辦,故而一般情形下,申辦 行動電話並無何特殊限制,且得同時申請多數門號使用,係極 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電信門號之正當用途,自以 使用其本人名義或可資信賴親友之名義申請電信門號,最為 便利安全,且可避免電信門號名義人反悔,將該等所申設之電 信門號辦理停話,造成使用上之困擾與不便,實無使用他人所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此應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
,則若非意圖以他人所申辦電信門號從事不法犯罪用途,並藉 以逃避查緝者,一般正常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人,自無須以 相當代價收購以他人名義申辦電話門號之理及必要。何況,行 動電話門號既係以自己名義申辦,專屬性甚高,衡諸一般客 觀常理,若非有與申辦人本人有密切關係,實無可能提供個人 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供不詳之他人使用,縱有交付個人所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 用目的始行提供;而被告僅經由臉書與對方聯繫,並不知對方 之真實年籍姓名,則其如何僅憑對方空言泛稱「供外勞使用 」云云,即確保對方取得其門號後,僅作為合法使用,而不 致將該門號另作詐騙或其他類型之財產犯罪等用途。參之被告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供稱其業已工作6、7年時間,足認 被告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則被告對於他人以金錢要求他人 申辦電信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係用以作為財產犯罪等不法 目的使用乙情,自應有所認識,竟仍貪圖不法之報酬,將行動 電話門號SIM卡5張交予他人,被告顯有容任他人利用其申辦 之行動電話門號作任意使用之意,其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提供5個行動電話門號予 綽號「秤子」之人,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癸○○等11人受不詳 詐欺犯罪者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害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參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至被告所獲取之1000元報酬,為其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鄒霈靈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或儲值時間 匯款或儲值金額 匯款或儲值之帳號 認證門號 備註 1 癸○○(提告) 112年3月24日,解除蝦皮帳號停權設定。 112年3月24日下午3時9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偵 6634 112年3月24日下午3時23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2 卯○○(提告) 112年3月24日下午3時45分,解除冒名申請之高級會員設定。 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30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偵 6660 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37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3 己○○(提告) 112年3月28日晚上8時18分,假交友視訊聊天。 112年3月28日晚上8時30分 5000元GASH點數共3筆 遊戲橘子帳號:cJKkTsrIE6C8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12偵6918 4 丁○○ (提告) 112年4月8日晚上8時45分,解除臉書帳戶停權設定。 112年4月8日晚上8時45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偵7294 112年4月8日晚上8時51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5 甲○○(提告) 112年3月21日下午6時,假交友視訊聊天。 112年3月21日晚上7時27分 1000元GASH點數 遊戲橘子帳號:S3ikM2FtyH8s64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偵7417 6 林暐翔(提告) 112年3月26日晚上9時,假交友視訊聊天。 112年3月26日晚上11時28分 1000元GASH點數 遊戲橘子帳號:J9ewMJDk83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偵7692 7 壬○○(提告) 112年3月28日晚上7時23分,解除錯誤扣款設定。 112年3月28日晚上9時10分 5000元GASH點數 遊戲橘子帳號:cJKkTsrIE6C8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12偵7864 112年3月28日晚上9時13分至同日晚上9時17分 5000元GASH點數共7筆 遊戲橘子帳號:gKWInh29cRiY 8 寅○○(提告) 112年4月8日,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4月8日晚上8時20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偵7922 9 戊○○(提告) 112年3月30日晚上9時39分,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3月30日晚上11時20分 9985元 悠遊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12偵8369 10 庚○○(提告) 112年3月29日晚上10時,假交友交見面保證金。 112年3月29日晚上10時25分 1000元、3000元GASH點數各1筆 遊戲橘子帳號:tG0iAH1qsvip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12偵8495 112年3月29日晚上10時51分 5000元GASH點數共4筆 遊戲橘子帳號:i0fu542YlltI 11 子○○(提告) 112年4月8日下午5時9分,解除會員升等設定。 112年4月8日晚上8時34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偵8683
【附件二】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9353號
第9373號
被 告 丙○○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辦意旨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丙○○雖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 該人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底某日,在新竹 市香山區中華路某統一超商,以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 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 000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秤子」之成年男 子。嗣不詳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向遊戲橘 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取得如附表 編號1號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完成進認證;另向智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申請遊戲天堂2M帳號,再以遊戲
帳號登入智冠公司MyCard網站,在該網站上購買如附表編號 2號所示金額之MyCard點數,並選擇銀行轉帳付款,而分別 取得智冠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申請金流 服務所提供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虛擬帳號;嗣再以如附表 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丑○○等2人,並提供如附表編 號2號所示之中信銀行虛擬帳號予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人供匯 款,並令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人購買與遊戲橘子公司同集團 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金 額之GASH遊戲點數,致如附表所示之丑○○等2人均陷於錯誤 ,丑○○乃提供樂點公司GASH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予上開不 詳詐欺犯罪者,再由該詐欺犯罪者於附表編號1號所示儲值 時間,將上開遊戲點數儲值至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遊戲橘子 帳號內,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黃輝榮則於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 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號所示金額匯至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內。嗣丑○○、黃輝榮發現遭詐騙後報警處 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黃輝榮訴由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三、證據:
㈠證人即告訴人丑○○、黃輝榮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告訴人丑○○、黃輝榮之報案資料、匯款資料。 ㈢購買遊戲點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影本及智冠公司回覆之 點數儲值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橘子帳號遊戲點數儲 值明細資料、樂點公司之GASH點數明細資料。 ㈣本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634、6660、6918、7294、7417 、7692、7864、7922、8369、8495、86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
四、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提供行動電話 門號予綽號「秤子」之人,致告訴人丑○○、黃輝榮2人受不 詳詐欺犯罪者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害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 重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參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
五、併案理由:被告前因提供台哥大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 0000000號SIM卡予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秤子」之成年男子 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行,經本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6634、6660、6918、7294、7417、7692、7 864、7922、8369、8495、86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
貴院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佐。本案被告係交付上開2相同門號並同時交付 台哥大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予他人,並致不同被害人 受騙,與上開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 ,自應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或儲值時間 匯款或儲值金額 匯款或儲值之帳號 認證門號 備註 1 丑○○(提告) 112年3月21日晚上9時5分許前某時,假交友繳交見面保證金。 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5分 5000元GASH點數 遊戲橘子帳號:M4m352YBc7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偵 9353 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6分 5000元GASH點數 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7分 5000元GASH點數 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7分 5000元GASH點數 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7分 5000元GASH點數 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8分 5000元GASH點數 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8分 5000元GASH點數 112年3月23日下午7時10分 5000元GASH點數 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13分 5000元GASH點數 遊戲橘子帳號:P9n5296NHO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14分 5000元GASH點數 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15分 5000元GASH點數 112年3月24日下午4時15分 5000元GASH點數 2 黃輝榮 (提告) 112年4月7日下午3時12分,解除重覆下單設定。 112年4月7日晚上11時48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台哥大電信0000000000 112偵 9373 112年4月7日晚上11時53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附件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9911號
第9920號
被 告 丙○○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辦意旨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丙○○雖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 該人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底某日,在新竹 市香山區中華路某統一超商,以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哥大電信)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秤子」 之成年男子。嗣不詳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 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取 得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完成進階認證;另向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申請遊戲天堂2M帳號 ,再以遊戲帳號登入智冠公司MyCard網站,在該網站上購買 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金額之MyCard點數,並選擇銀行轉帳付 款,而分別取得智冠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 行)申請金流服務所提供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虛擬帳號;嗣 再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乙○○、辛○○2人, 並提供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中信銀行虛擬帳號予辛○○以供 其匯款,並令乙○○購買與遊戲橘子公司同集團之樂點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 點數,致乙○○等2人均陷於錯誤,乙○○遂提供樂點公司GASH 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予上開不詳詐欺犯罪者,再由該詐欺 犯罪者於附表編號1號所示儲值時間,將上開遊戲點數儲值 至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內,辛○○則於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號所示金額匯至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中信銀行虛擬帳號內。嗣乙○○、辛○○發現遭詐騙後 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辛○○訴由彰化縣 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三、證據: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辛○○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告訴人乙○○、辛○○之報案資料、匯款資料及對話紀錄。 ㈢購買遊戲點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影本及智冠公司回覆之 點數儲值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橘子帳號遊戲點數儲 值明細資料、樂點公司之GASH點數明細資料。 ㈣本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634、6660、6918、7294、7417 、7692、7864、7922、8369、8495、86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
四、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提供行動電話 門號予綽號「秤子」之人,致告訴人2人受不詳詐欺犯罪者 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害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請參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五、併案理由:被告前因提供台哥大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及遠
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予真實姓名 不詳、綽號「秤子」之成年男子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 行,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634、6660、6918、7294 、7417、7692、7864、7922、8369、8495、8683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現由貴院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本案被告係交付上開3相 同門號並同時交付台哥大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及遠傳電信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予他人,並致不同被害人受騙,與上 開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應為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自應併案 審理。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或儲值時間 匯款或儲值金額 匯款或儲值之帳號 認證門號 備註 1 乙○○(提告) 112年3月29日,假交友繳交見面保證金。 112年3月29日下午1時16分 5000元GASH點數 遊戲橘子帳號: YTxDNFyYO6UB 台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12偵9911 12年3月29日晚上7時26分 5000元GASH點數4筆 遊戲橘子帳號: eGLtPn3Ec0yD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2年3月29日晚上7時49分 5000元GASH點數2筆 遊戲橘子帳號: eGLtPn3Ec0yD 12年3月29日晚上7時50分 5000元GASH點數2筆 遊戲橘子帳號: 4KVxCmvDq618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2年3月29日晚上8時29分 5000元GASH點數4筆 遊戲橘子帳號: 4KVxCmvDq618 12年3月29日晚上8時30分 5000元GASH點數2筆 遊戲橘子帳號: 4KVxCmvDq618 5000元GASH點數 遊戲橘子帳號: VZJY8NpebGfW 12年3月29日晚上8時31分 5000元GASH點數4筆 遊戲橘子帳號: VZJY8NpebGfW 12年3月29日晚上8時32分 5000元GASH點數 遊戲橘子帳號: VZJY8NpebGfW 12年3月29日晚上8時39分 5000元GASH點數2筆 遊戲橘子帳號: VZJY8NpebGfW 12年3月29日晚上8時41分 5000元GASH點數 遊戲橘子帳號: J7okbP1OZoYP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2 辛○○(提告) 112年4月8日下午3時24分,取消電商高級會員錯誤設定。 112年4月8日下午4時5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0000000000 112偵9920 112年4月8日下午4時11分 1萬元 中信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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