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12年度,651號
MLDM,112,苗交簡,651,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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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9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銘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犯罪事實欄一第 2行第2字後增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證據部分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作為證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銘志前於民國99年間 因酒後駕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仍未記取教訓,又於本案酒後開車上路,衡其犯本案之原因 、動機,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苗栗縣○○鎮○○里00鄰○○ 000○00號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所 為實有不該,且其與沈榮順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 ,已生實害;並斟酌其遭員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37毫克;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 頁),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667號
  被   告 陳銘志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銘志於民國112年8月20日17時10分許,在某農田飲用啤酒 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 日20時19分許,行經苗栗縣○○鎮○○里00鄰○○000○00號前,適 沈榮順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 ,2車發生碰撞,致沈榮順人車倒地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 據告訴,其涉嫌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由警移送偵辦),經警 據報到場處理,並對陳銘志施以吐氣酒精濃度試測,於同日 20時3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而 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銘志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沈榮順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



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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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