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64號
MLDM,112,聲,864,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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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姜中擎


具 保 人 歐陽仲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仲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陽仲豪因被告范姜中擎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 年刑保字第8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該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繳 交保證金額20萬元為具保後獲釋,該案由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33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11號判 決論罪科刑確定,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對被 告為合法傳喚及拘提,並合法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按時到 案接受執行,如被告逾期並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 然被告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 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年刑保字第82號)、 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參 以被告迄今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 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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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