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173號
MLDM,112,簡附民,17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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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尚達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生
被 告 康祐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03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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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達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