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62號
MLDM,112,單聲沒,62,2023103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順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印章貳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印文肆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莫順翔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及印文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 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205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 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474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 訴期間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期滿未經 撤銷乙節,有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205號卷,下稱偵卷,第116至117、123至124頁) 。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印章2枚,係被告委請不知情之刻印 店人員所偽刻;如附表二所示偽造印文4枚,係被告持上開 偽造印章所蓋用,業據其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至11頁反面 、第111頁),並有苗栗縣泰安鄉梅園國民小學驗收紀錄、 工程決算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90至92頁),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表一:
應沒收印章 數量 偽造「幹事兼主計陳吉基」印章 1枚 偽造「校長卓美花」印章 1枚
附表二:
文書名稱 應沒收欄位 應沒收印文 數量 卷證位置 苗栗縣泰安鄉梅園國民小學驗收紀錄 本機關監驗人員欄 偽造「幹事兼主計陳吉基」印文 1枚 偵卷第90頁 (影本) 苗栗縣泰安鄉梅園國民小學工程決算書 會計主任欄 偽造「幹事兼主計陳吉基」印文 1枚 偵卷第91頁 (影本) 機關首長欄 偽造「校長卓美花」印文 1枚 苗栗縣泰安鄉梅園國民小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本機關監驗人員簽章欄 偽造「幹事兼主計陳吉基」印文 1枚 偵卷第92頁 (影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