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58號
MLDM,112,單聲沒,58,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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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煜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
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偵查結果,認以不起訴處分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108年7月30日以108年 度偵字第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偵查中繳回之新臺幣2萬5000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 ,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108年度偵字第674號卷《下 稱偵卷》第23頁反面),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 收據1紙在卷可憑(偵卷第33、36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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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