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劉一奇
被 告 黃美麗
黃明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爰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以案件繁雜為理由,所為之移送 本院民事庭所為之裁定,由原承辦法官獨任為之,非由本庭 合議為之,該裁定有組織不合法之違誤,爰將該裁定撤銷。三、又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