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9號
HLDV,112,補,209,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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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劉瑋凱弘宇機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林信昌久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因
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8,67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
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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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