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翁茂誠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被 告 胡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
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6,68
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86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