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2號
HLDV,112,補,202,2023101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曾金英

原 告 鄧振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春花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附表
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則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共新臺幣(下同)444,676元及其遲延利息,依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62,05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迄僅提出1份起訴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編號 地號 (花蓮縣花蓮市) 土地價值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1 碧雲段58-1號 2,028,000元 1,687/10,000 2 碧雲段58-21號 8,078,200元 1,687/10,000 3 碧雲段58-31號 3,380,000元 1,687/10,000 4 慈雲段396號 4,071,936元 1,687/10,000 總計:(2,028,000元+8,078,200元+3,380,000元+4,071,936元)*1,687/10,000=2,962,058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