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濟生
代 理 人 楊蕙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濟生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第133條、第134條情形)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清算 ,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 上午8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 序。嗣經本院執行處以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執行 案件於112年8月4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調閱前開卷宗核 閱屬實。
(二)本件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審酌聲請人有無 消債條例第133條不予免責之情形時,應就聲請人於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時(即112年2月13日)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 聲請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情形(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 討結果參照),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後是否仍有剩餘,若有剩餘,則普通債權人之分配 總額是否低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⒈聲請人於112年2月13日起至裁定應否免責前,已67歲而逾法 定退休年齡65歲,目前任職於○○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27,600元,並領有國民年金補貼每月5,165元,沒 有需要扶養的義務人。又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7,0 76元,合於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11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4,230元之1.2倍17,076元(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以其收入扣除支出後尚餘15,689元【32,765元-17,076元= 15,689元】。
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110年1月30日至112年1月30日), 按其110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111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聲請人之可處分所得為565,310元【計算 式:237,980元+327,420元=565,310元】。依此可處分所得
之金額扣除聲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409, 824後【計算式:17,076元×24=409,824元】,餘額為155,48 6元【計算式:565,310元-409,824元=155,486元】,而普通 債權人於本件清算程序分配總額為0元,低於聲請人可處分 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及扶養費之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且經本院依職權詢問普通債權人之結果 ,多數債權人具狀表明不同意聲請人免責,故本院應為不免 責裁定。且觀聲請人之存摺內頁影本,其均係於薪資於每月 初匯入後,旋即提領一空,始致本院司法事務官於調查時才 判定聲請人並無存款而終止清算程序,也使債權人受償金額 均為0,聲請人此等行為,顯係為逃避債務,實難謂誠信, 若予以免責,無異於鼓勵負有債務之人藉旁門左道逃避還債 之責。
(三)本件無消債條例第134條規定不免責事由:消債條例關於清 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即應由 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提出相當之事 證證明之,惟債權人既均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 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 事由,且經查詢後確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亦無入出 境等旅遊行為(本院卷附件袋),自難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 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因 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且未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本院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 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如繼續清償 債務達一定程度後,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如附 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錄
一、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
債務人因第 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 20% 以上者,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二、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 應受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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