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63號
HLDV,112,消債更,6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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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嘉明
代理人 楊蕙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嘉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㈠請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民國111年1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 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 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 事項。
㈢衡之聲請人尚屬壯年,顯有相當工作能力,請說明未能從事一 般勞動能力者可獲取我國最低基本薪資之工作之原因?例如: 身體、疾病、主觀工作意願或其他因素?
㈣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請陳報其上記載花蓮 縣○○鄉○○村0鄰○○0000號公同共有之房屋及水源段370、373地 號等公同共有之土地,聲請人應繼分之現值為何,並提出上開 建物及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㈤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分配總額為何?
㈥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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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