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白珍儀(即白妍希即陳珍儀)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111萬餘 元,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7,600元,名下無不動產,未領取任 何補助,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聲請人已離婚數十年,前夫 於111年8月前都未給付未成年兒子扶養費,直到111年7月調 解後,自同年9月才開始每月給未成年兒子9,000元扶養費。 聲請人之子自出生迄今未曾領過政府任何補助。由於家中不 是很富裕,雙親沒有工作,父親目前罹患肝癌,需要打標靶 治療,所以經濟上雪上加霜。聲請人目前收入每月27,600元 ,如准予更生,預計每月還款金額3,000元。爰聲請更生。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更 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 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 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46條第3款有明定。其立法意旨 ,無非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 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 法院進行各項程序,且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 藉由強化法院之職權調查,將債務人之財產透明化,減輕其
負擔,倘債務人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 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 要。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 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 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 3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故意為不實 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 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
三、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並於聲請更生前向 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業經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號 卷宗(下稱消債調卷)查核屬實,聲請人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電子商務債務餘額截圖、機車行 車執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影本、勞保(職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保單資料、履歷表、學歷證明、 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建物所有權狀、 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存款交易明細等為憑(消債調卷17至26、29至78、1 24至146、150至156頁,卷17至19、73至94頁)。 ⒈據聲請人檢附之上揭資料,本院認有請聲請人到院說明報告 財產變動狀況,乃於112年8月11日函請聲請人於112年9月6 日上午9時10分到庭說明以下事項:①聲請人於更生前兩年內 名下花蓮二信、郵局帳戶不定期、不定額收入來源52筆(尚 不包含來自玉山銀行、郵局、中國信託銀行、永豐銀行經常 性帳號之金額轉入),②聲請人陳報願以每月償還3,000元為 更生條件,經計算聲請人之償債能力每月僅能償還1,986元 ,應說明履行更生條件之收入來源(卷197至200頁)。 ⒉上開通知已於112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卷203頁),然聲請人 於112年9月6日到庭時未為說明,僅稱將於兩周內陳報(卷23 1頁),惟迄今仍未補正說明上述本院詢問事項,聲請人顯有 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情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顯不具聲請更生之誠意,依據前述說 明,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應駁回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