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1733號
HLDV,112,司執,2173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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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17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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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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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連耿春園即耿春園春園影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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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文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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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可資 參照。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亦有準用之規定 。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三重忠孝路郵局及蘆洲中原路郵局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 人之所在地分別設於新北市三重區及蘆洲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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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