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廖月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廖月妙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中華分社 空白 112年10月30日 30,990元 R0000000 1669-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