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6號
HLDV,111,訴,76,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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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陳萬豪
陳正清
陳正義
陳怡欣
陳怡淑
陳怡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原 告 陳明玉
被 告 陳明珠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111年度上訴 字第2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 定命在上開刑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案業已終 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 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指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整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2年11 月17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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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