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交簡附民字,112年度,5號
HLDM,112,花交簡附民,5,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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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查迪(YONGTHONG CHATREE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藍才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花交簡字第16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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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