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交簡字,112年度,222號
HLDM,112,花交簡,222,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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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交簡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6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瑋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車籍資料」、「花
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12年10月5日吉警偵字第1120024669號
函檢附職務報告」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瑋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
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心存僥倖,酒後搭
載乘客駕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他人生命、
財產安全之觀念,實不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且未曾有遭判處罪刑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佐(院卷第11-12頁),素行尚稱良好;兼衡其
於警詢時自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警卷第17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4毫克
之違反義務程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時間、路段,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082號
  被   告 廖瑋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瑋昱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2年8月12日21時許,先 在姜宜婷位在花蓮縣吉安南海八街住處飲用6罐啤酒,再 於同年月13日4時至5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四段之酒 七酒檳榔攤飲用啤酒2瓶後,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上述檳 榔攤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姜宜婷等4人,沿 花蓮縣吉安鄉自強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花蓮縣吉安鄉 自強路與慈惠三街口時,因酒後駕車不慎撞擊分別由吳美漣蔡宏駿所使用及所有靜止停在該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913-DBR號、MXK-8559號普通重型機車三輛,警據報到場 處理,發現廖瑋昱身上有酒氣,於同年月13日6時10分許經 警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94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廖瑋昱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及供述。( 二)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偵查報告、該分局偵辦公共危險



案酒精測定紀錄表(序號A160145、案號211)等。(三)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花蓮縣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8份及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及照片及被告於112年8月13日為警查 獲時之指紋卡及經指紋比對紀錄等1份等附卷可資佐證,顯示 其確係「廖瑋昱」之事實。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 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檢察官 羅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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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