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陳玉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被告陳玉梅被訴偽造有價證券 等案件審理中,經原告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賠償新臺幣183萬6498元部分(即花蓮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8年度調偵字第24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其 餘另以判決駁回),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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