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4號
HLDM,111,原附民,4,2023101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陳玉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六百九十二萬元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被告陳玉梅被訴偽造有價證券 等案件,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背信部分(即 該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4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業 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 此部分請求賠償新臺幣692萬元部分,揆諸前開說明,即於 法未合,自應就此部分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1/1頁


參考資料
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