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陳淑螢
被 告 陳瑞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6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83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