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26號
TTDV,112,補,326,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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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呂孫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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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