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傅裕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志達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