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06號
TTDV,112,補,306,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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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欣瑜等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5,54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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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