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李世祺
債 務 人 陳先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07,624元 112年3月2日起 至112年4月20日止 2.649% 112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2年4月21日起 至112年9月21日止 2.775% 112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75% 2 217,499元 112年2月2日起 至112年4月20日止 2.699% 112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2年4月21日起 至112年9月21日止 2.825% 112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