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951號
TTDV,112,司促,3951,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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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
債 務 人 陳韋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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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